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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格隆汇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投资方式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