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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宣判全国首例应用专业损失核定模型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格隆汇10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某农商行与被告某银行、某金公司、某律所、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资信公司、某诚信公司及第三人某信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在我国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司法实践中首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探索应用“债券价值对比法”及相关模型,合理扣除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发行文件在公司治理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功能用途及资金往来、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与部分企业之间的交易等方面存在信披违规,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且具有重大性。原告在合理信赖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基础之上认购本案债券。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案债券损失核定方法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债券市场特征以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损失核定结论较为公平合理,故予以采信。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未尽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某银行、某金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资信公司、某诚信公司对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1.28亿余元,分别在5%、5%、3%、1%、0.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