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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仅针对家暴场景,非改变法律概念

格隆汇11月26日|据红星新闻,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有关“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表述受到广泛关注,也引发关于“婚前同居如何认定?是否牵扯到财产权和继承权?”等问题的讨论。最高法近日也有关于“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类似表述。那么“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该如何理解?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事财富传承中心主任杜志红和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四川省反家暴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贺海燕均表示,此次最高检表态,是在特定法律框架和具体案情背景下作出的专业解读,旨在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并非对现有法律概念的随意扩张或颠覆性改变。这一认定没有突破《民法典》,而是司法适用的精准衔接。《民法典》明确的家庭成员范围是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此次认定是检察机关针对家暴维权场景的解释——当前婚前同居普遍,此前因不属家庭成员难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该认定仅针对家暴案件,不影响同居关系可自由终止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