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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所得 盈亏不得相抵
格隆汇4月17日|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当事人实施两个以上同类违法行为,不同行为既有盈利也有亏损的,计算违法所得时是否盈亏相抵,是起草中的焦点问题,在操纵市场案件中尤为明显。如当事人实施数个操纵行为,既有盈利又有亏损的,是以盈亏相抵后的获利作为违法所得,还是以盈亏不相抵的获利作为违法所得,计算结果差异巨大。《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为,对于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所得,彼此盈亏不得相抵。主要考虑是当事人实施数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且现有执法实践已采纳“以盈亏不相抵为原则”。而盈亏相抵则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将时间间隔久远的两个违法行为盈亏相抵,不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允许盈亏相抵,可能为当事人减少违法所得提供调整空间,例如在查处期间故意实施“亏损”的操纵行为,以抵消前期“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