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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征求意见:“余券”数量基准日规定为违法行为影响消除或违法行为结束后第五日

格隆汇4月17日|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余券”数量及其账面盈亏直接影响违法所得金额。《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余券”数量基准日规定为违法行为影响消除或违法行为结束后第五日。主要考虑是,该时间可以减少基准日的随机性、偶然性,同时和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为紧密。而“余券”数量确定后,以哪个日期的价格计算“余券”的基准价值同样重要。《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价格基准日和数量基准日予以统一,内幕交易按照内幕信息公开后打开涨跌停板日起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作为余券基准价格,操纵市场按照操纵行为结束后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作为余券基准价格。主要考虑是此方案能够最大程度体现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具有客观公正、限缩裁量空间、平滑余券盈亏金额等优点。同时,如果涉案证券后续出现连续涨跌停的极端情况,5个交易日均价也不至于和违法行为结束时的价格偏离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