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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穿透”海外信托?专家:居民个人应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

格隆汇5月15日|据一财,近期,关于中国税务部门正对海外信托征税的消息引起关注和讨论,底层持有境内资产的离岸信托据称是重点监管对象,且已有上海、江苏、深圳等地税务部门“出手”。

多位服务于跨境财富规划的机构人士向记者证实了离岸信托被要求申报纳税的情况。据了解,在全球征税有法可依且实施条件逐渐完善的背景下,规范居民境外所得申报纳税行为,是我国税务部门在研究推进的重点工作。不过,信托结构相对复杂,如何征税、向谁征税、何时征税,在实务中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表示,设立家族信托需要将相关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的名下,该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在办理财产转让过户时应交付。根据交付的财产类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因运用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如果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意味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应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海外信托会触发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条件。”汤继强说。